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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聞

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12-09 供稿:武裝部  閱讀數:[]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征兵辦公室,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教育局,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參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隊士官人才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财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決定自2015年起,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含定向生)施行國家資助。現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助對象、範圍及标準

從2015年起,國家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但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國家資助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是指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為部隊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納入全國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直接招錄或選拔補充為部隊士官的定向生。

本通知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資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國家資助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國家資助的申請審批程序及管理等規定,參照《财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關規定執行。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就讀高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将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退回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收回。

三、工作要求

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實施國家資助,是貫徹落實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吸引高素質優秀人才投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相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抓好工作落實,确保這一國家資助政策發揮應有效益。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内容有不一緻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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